中共四川新状律师事务所委员会
党课制度
为加强四川新状律师事务所的党建工作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的规定,制定本制度。
第一条 上党课是对党员进行党性、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以及其他经常性教育的主要形式,是提高党员政治素质的重要环节。
第二条 党支部书记每年度至少在党支部讲授一次党课。
第三条 上级党组织对党课主题、时间、讲授人等有明确要求的,从其规定。
第四条 党课的内容,要根据党在不同时期的中心任务和要求进行安排。对党员进行党的宗旨的教育,以提高党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理论素养,以保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的贯彻执行。
第五条 支部应根据上级党组织的安排,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抓好教育内容的组织实施。正式上党课前,党支部书记应将党课内容报上级党组织报备。
第六条 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本支部讲党课,由支部书记主持;支部书记讲党课由支部副书记或宣传委员主持。
第七条 为了提高党课的质量,支部应指定专人,联系实际,认真备课,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讨论,如中心发言,专题讨论、演讲,或以测验、知识竞赛等形式,帮助党员加深对学习内容的理解。
第八条 党支部党课活动应由组织委员做会议记录,包括参加人员、讲课内容、讨论发言等情况。
第九条 党支部党课活动简讯由宣传委员撰写并附相关照片,经支部书记审签后,报上级党组织。
第十条 应将党课通知、授课材料等收集保存,以备上级党组织核查。
第十一条 对因故未上党课的党员,党支部应采取个别授课、送阅会议记录等方式进行补课、使全体党员都受到教育。
中共四川新状律师事务所委员会
党小组会议制度
为加强律师事务所的党建工作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支部党小组会议制度。
第一条 党小组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,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增加。
第二条 党小组会议的主要内容是:
(一)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、方针政策、政治理论、党的基本知识以及科学文化知识;
(二)定期召开党小组生活会,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,督促党员按时参加党的各种活动,按时缴纳党费;
(三)组织党员执行党的决议,宣传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。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情况,反映党员、职工的要求以及关心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;
(四)协助支部做好党员民主评议及鉴定,培养入党积极分子,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、考察和转正工作;
(五)听取党员的思想、工作、学习、纪律和作风的汇报,并及时向支部报告;
(六)组织党小组的党员积极贯彻支部的决议,发挥党员在服务大局、服务群众中的先锋模范作用。
第三条 召开党小组会议应当充分做好会前准备:
(一)会前确定议题。一般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党支部的近期工作,结合本小组的实际情况确定,解决实际问题;
(二)准备会议材料;
(三)发出会议通知。
第四条 召开党小组会议程序按照下列程序进行:
(一)党小组长应报告党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及本次会议的议题和要求;
(二)党小组长应善于启发、进行引导,防止冷场或跑题;
(三)党小组长应根据大家的讨论情况,进行归纳小结,形成统一的意见;
(四)做好记录,把会议概况、学习有关材料、讨论发言摘要、会议小结等完整准确地记录下来。
第五条 党小组会议会后应当做好下列工作:
(一)党小组长应检查会议记录情况,并把记录薄妥善保管;
(二)党小组长应将党小组会议情况及时向党支部报告;
(三)党小组长应抓好会后的组织落实工作。
中共四川新状律师事务所委员会
党员大会制度
为加强四川新状律师事务所党的建设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支部党员大会制度。
第一条 党员大会的主要任务:
(一)传达、学习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、指示,讨论并制定本支部工作计划;
(二)定期听取、讨论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,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议和监督;
(三)讨论接受预备党员及转正工作,讨论和审议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意见;
(四)选举支部委员会或补选支部委员;
(五)讨论决定其他需要由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。
第二条 党员大会的准备
由党支部委员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,确定党支部大会的议题。并将会议内容、要求事先通知全体党员。根据会议内容的需要,可以吸收非党干部或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列席会议。
第三条 党员大会决议
党支部委员会把准备付诸表决的问题提交支部大会,组织党员进行充分酝酿讨论,然后按照规定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,形成决议。
第四条 党员大会的组织
党支部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。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,书记因故不能到会,可由副书记或指派支部委员主持。
第五条 党员大会的记录
(一)每次举行支部大会,都要指定专人做好详细记录。会议记录要认真保管,存档备查;
(二)党员应按时参加党支部大会,认真听取和记录会议有关内容,积极参与讨论。
中共四川新状律师事务所委员会
会议制度
为加强四川新状律师事务所的党建工作,确保党支部工作正常开展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的有关规定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一条 支委会委员应带头学习党中央文件和会议精神,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按照上级党委指示和要求,结合实际,扎实开展党支部工作。
第二条 定期召开支委会会议(每月至少一次。根据工作需要,可临时决定召开),剖析支部成员和党员的思想状况,研究党员教育、组织发展、服务大局等重大事项,研究制定本支部工作计划。
第三条 根据党支部工作计划和委员职责,支委会委员各负其责,团结协作,共同完成各项工作。
第四条 支委委员应定期报告工作(每季度一次),总结经验,查找问题,增添措施。
第五条 分析本支部党员律师思想动态,研究思想政治工作中的新问题,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。
第六条 坚持每半年召开一次的民主生活会,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,交流思想,增进团结。
第七条 定期进行党风党纪教育,落实党员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各项规范。
第八条 党组织各种会议应做好记录,并制作《党组织活动记录簿》
(一)规范会议记录内容。一是会议内容记录必须完整。记录内容应包括:会议名称、日期、地点、出席人、列席人、缺席人、会议主持人、主要议题、发言人、发言内容、决定、决议等。二是会议内容记录必须真实准确,真实地反映会议的内容和全过程。
(二)指定专门记录人员。指定政治素质好、组织纪律性强、熟悉党务知识的同志,作为党组织会议的记录人员。记录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,严格按照相关要求,做好会议记录和保存工作。
(三)定期检查《党组织活动记录簿》。作为接受上级检查和考核评比党支部工作的重要依据,支部成员将不定时抽查记录情况。
(四)做好存档保密工作。《党组织活动记录簿》的内容不能随意涂改、增删,不得随意销毁;无关人员未经许可,不得随便阅看;对于重要的会议记录经过整理后,应送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字存档;需要转发的会议记录稿,需送讲话人本人审阅。